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属于采购文件的核心部分,是报价的主要依据,其在采购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采购人员在编制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缺陷。一份存缺陷的采购文件,由于局部条款欠缺或不够完备,在实际采购操作中会形成诸多变数,从而给招标人的定标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难题。碰到该种情形,究竟该如何处理呢?其实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几种情形,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的方法。
一、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评审,应当重新采购
先看一个案例: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就该市的某大楼空调供货以及安装项目实施采购,该项目招标文件附件“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总说明中明确投标报价不包括新风系统的供货及安装,但后面的报价范围说明中却规定应包括新风系统的供货及安装。截至开标前,招标人未发现该问题,也没有投标人对此提出澄清要求,因此开标后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差距悬殊。评委评审时,发现有些投标人的总报价包括新风系统的供货及安装费用,而有些投标人的总报价不包括新风系统的供货及安装费用。评委经过反复讨论,认为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存在重大瑕疵,也无法修正价格,导致无法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因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存在重大瑕疵,于是停止了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一般瑕疵或不影响评审,应当继续评审
案例: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就该市的某大楼螺杆式机组设备实施采购,由于代理机构工作疏忽,未对采购需求进行认真审核,导致公布的采购需求存在瑕疵。该采购项目公布的采购需求第一条第2款规定:单台设备的制冷量711KW,但采购需求一览表中规定:单台设备的制冷量721KW,两个制冷量不一致,那么是否有遵循的优先顺序?笔者认为,因相关法规对采购文件并无优先遵从顺序的规定,因此两个制冷量711KW、721KW并无优先的顺序可言。在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两个制冷量711KW、721KW较为接近,偏差幅度极小,再加上采购需求的制冷量一般是按一个品牌设计并计算得出,投标设备的制冷量或多或少都会有所偏离,因此采购需求中两个制冷量不一致,并未实则性影响评审。投标人所投的设备,制冷量不论是711KW,还是721KW,都可以认为无偏离,完全可以继续依据评标办法打分评审。
三、需求理解有歧义,存在超低价,如何处理?
案例:某集采机构受某单位的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某一服务项目,项目预算金额为200万元,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6参与投标,报价一般在180万元左右,但有A公司投标报价低,只有76万元,只有预算价的三分之一左右。集采机构及时组织评标委员进行评审,在评审时,采购人代表指出,A公司报价过低,服务方案简单不符合采购需求,又没有来现场勘察,不熟悉具体情况,肯定做不下来,建议仔细核查其投标文件,并做无效投标处理。专家仔细审核了采购需求和投标文件,一致认为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过于简单,不够量化,如果不熟悉该项目的具体情况,投标价很难报准。采购人代表指出,服务项目不同于货物类的采购,具体需求不大好写,也缺乏具体量化标准,所以组织了现场勘察,只有A公司并没有到场。对于A公司是否判定为无效标,各方还是是有分歧的。
对于该项目,可能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认定A公司低于成本价,不予以通过符合性检查
如果本项目的需求没有重大瑕疵,因A公司报价过低,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要求A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A公司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果评委认可其报价合理,可以予以通过符合性检查。
2、漏项过多,不予以通过符合性检查
如果本项目的需求没有重大瑕疵,A公司存在报价漏项,那么依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漏项条款:“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无效。”如果A公司存在报价漏项,且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投标报价10%以上的可以判定为无效投标。
3、A公司通过符合性检查,并评审打分
如果本项目的需求没有重大瑕疵,并排除A公司低于成本价的情形,那么可以按评标细则打分,由于A公司服务方案等简单,并不符合采购需求,可以打低分或0分。
4、采购需求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评审,重新采购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采购需求存在重大瑕疵,也无法修正价格,导致无法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停止了评标工作,建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解决问题有四点建议
为了能够顺利地完成政府采购任务,首先必须明确政府采购需求,科学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后面的所有采购步骤才不会有缺陷。如果采购需求中的内容前后矛盾或有瑕疵,笔者的意见如下:
一是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来说,采购需求直接影响整个后续工作的程序步骤和运作成效。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的编制采购需求,从而将自己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完整、准确地传达给投标人。集采机构也需要加强审核力量,尽量不出纰漏。
二是有经验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发现采购需求中存在相关内容前后矛盾时,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要求招标人确定以哪个规定为准。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前15天之前发出澄清或修改通知;如果招标人未进行澄清或修改,那么,投标人按采购需求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认定都符合要求。不能按无效标或扣分处理。
三是招标人如果发现采购需求前后不一致,应当马上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对错误的地方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予以更正,否则开标时,不管投标人以哪个为准编制投标文件,都无法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扣分。
四是如果采购需求不一致的内容未涉及报价或评标的话,处理办法可能会简单些,可以认为都有效,继续评审。但是,如果采购需求前后有矛盾的内容涉及报价或评标时,或无法修正,就比较麻烦了。如果采购需求存在较大的漏洞、重大缺陷和歧义,致使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评委可以依据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先要对采购需求进行修改完善,然后重新组织招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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